关于印发《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05-13 点击数:

    关于印发《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财职院〔201916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425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2019430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建管理,提高基建工作质量,保证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相关管理制度及基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一)经院内立项审批的单项估算5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及发改部门批复立项,并严格遵守规划报建等基本建设程序的新建、扩建及改建项目。

第三条基建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建办)负责学院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基建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建设项目立项

长期发展规划,结合学院基础设施实际情况,提出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或专项报告,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确定后,负责办理立项批复、规划报建等手续。

第五条各类维修改造、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由使用部门或业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本部门分管院领导、分管基建工作院领导批准,根据项目特点或类型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编制工程建设方案及初步预算,运行院内立项报批程序,列入年度项目预算。

单项估算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报院长审批,50万元(含50万元)~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工程项目报院长办公会审批,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报党委会审批。

第三章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第六条院内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招标,其他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基建办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七条凡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发包以及特殊专项设备购置,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均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签订项目合同。

第八条所有的招投标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13号)等法律法规,遵从中省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

第九条招投标活动要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科学择优”的基本原则,注重绩效,接受监督。

第十条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可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重大决策,审定招标文件等重要资料,全程指导和监督招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国资、财务、基建等管理部门以及审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由院长或分管基建工作院领导任组长。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招投标相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遵守招投标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信息,不得接受投标人的礼品、礼金,也不得参加可能影响招标公正的任何活动。严禁与投标人串通、围标。

第四章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及时办理立项、规划报建、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各项审批手续,以及施工图审查、消防、节能、抗震、防雷等专项审查,确保项目建设手续依规合法。

第十五条大中型新建、改建及扩建项目实行监理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取资信好、实力强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施工全程监理。

第十六条坚持技术先行原则,切实做好各个阶段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程设计方案,要多方征求意见,反复论证研讨,择优慎重确定。

(二)组织使用部门负责人、财务、审计等方面的经济技术专家,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核研判,力求使其科学合理、经济实用。

(三)及时组织图纸会审和勘察答疑,开展技术交底等工作。

(四)配备与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管理力量。

第十七条开工前要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勘验、确认和交接工作。

第十八条依据建设工程合同和相关规范,严格监督监理、施工等单位履行职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按程序审核项目管理控制文件,保证文件质量,有效指导施工。

第十九条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及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做好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有效进行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实现项目建设目标。

第二十条加大材料设备市场的考察力度,综合对比,择优选用;严格执行材料进场验收制度,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隐蔽、分项分部及单项工程验收制度,对重要的分项工程施工实行全程旁站监理,确保实时有效控制工程质量。

第二十二条坚持工地周例会制度,及时沟通协调、解决现场问题。

第二十三条实时留存工程建设原始资料(包括影像资料),保证基建档案同步形成,真实完整,规范有效。竣工后要组卷归档,及时移交,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

(一)通过城市规划立项审批的项目,要按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由基建办牵头组织,建设项目各责任主体单位、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质量监督部门相关人员参加。消防、节能等专项验收按规定执行。

(二)院内立项审批的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使用部门、财务、审计、基建办及相关处室代表参加。

第二十五条基建办要监督落实施工质量缺陷的处理和保修。

第二十六条加强廉政风险防控,逐级签订廉政责任书,规范基建工作人员行为。一旦发现违规违纪情况,及时从严处理。

第五章  工程变更与签证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规模、发包内容及建设标准。确因设计疏漏、现场变化或方案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签证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变更签证应事前进行,原则上不得事后追补。

第二十九条变更签证的审批权限:

(一)单项估价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现场代表确认,基建办负责人审批;

(二)单项变更估价在1万元(不含1万元)~5万(含5万元)的,由现场代表确认,基建办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确定后审签,分管基建院领导审批;

(三)单项估价金额在5万元(不含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现场代表确认,基建办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确定后审签,分管基建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四)单项估价金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现场代表确认,基建办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确定后审签,分管基建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院长审定;

(五)单项估价金额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由基建办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确定后审签,分管基建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院长办公会审议,院长核签;

(六)单项估价金额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重大变更或功能调整,由基建办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确定后审签,分管基建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议,院长核签。

第三十条 实行工程监理的,所有变更签证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审签后交基建办运行报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加强变更签证资料管理。变更签证内容应真实准确,表述清晰,必要时附图或影像加以说明。变更签证资料同基建档案一同归档。

第六章  建筑材料管理 

第三十二条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应对工程建设所用主要材料、大宗地材、特殊设备、非标制作产品(以下简称建筑材料)进行严格管理和质量控制。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同时对招标暂定价材料进行认质认价。

第三十三条基建办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对暂定价材料进行市场考察。要充分了解市场行情,进行综合比较。坚持“相同产品比价格,相同价格比质量”的原则,做到货比三家、择优选取。

第三十四条坚持集体决策原则。现场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少2人以上同时参与市场考察,同类产品考察不少于3家。考察人员将考察活动相关信息归纳整理,形成报告。

第三十五条 基建办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并填写认质认价单。认质认价单经施工、监理单位签认,盖章后分发各方执行。

第三十六条 重要材料、特种设备以及对工程质量价格影响较大的认质认价材料,在市场考察的基础上,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报分管基建工作院领导审批后,分发各方执行。

第三十七条对于乙方自主采购的建筑材料,应在充分掌握市场信息的前提下,保证进货渠道正规、质量合格。

第三十八条严把建筑材料质量关,做好进场验收及质量检验工作,严防伪劣或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中。

第七章  基建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基建档案管理范围:从工程建设项目启动到竣工移交,以及审计结算全程所产生的所有资料。按照学院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档案资料整编组卷。

第四十条各种档案资料应及时归档。

第四十一条档案管理员要认真做好基建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和利用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十二条基建档案要用专柜存放,严格管理,防止遗失、损坏或泄密。基建相关图片资料,建筑模型亦应妥善保存。

第四十三条基建档案的查阅原则上在基建办公室进行,严格控制外借。确需外借的,应经基建办负责人批准,基建档案管理员做好借阅登记手续,明确归还期限,确保按时完好归还;需对基建档案拍照、复制的,须经基建办负责人批准。

第八章 合同及款项支付 

第四十四条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均严格按照学院合同审批程序执行。

第四十五条款项支付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合同,遵守《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关于规范财务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职院〔20195)等相关规定。基建款项支付应逐级审核把关,保证资金安全。

第九章  附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三年。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建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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