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 时间:2021-11-10 点击数: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全国高校法治工作会议及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20〕8号)及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高等学校法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省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也是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的根本遵循。各地各校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加强高校法治建设所具有的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出发,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推动高校法治建设实践,增强抓好法治工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推进内部治理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要深刻认识新形势新变化对高校法治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清醒认识学校法治工作的现状、短板、要求和任务,切实把依法治理作为学校治理的基本理念和基本方式,融入教育管理全过程、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政法类院校、高水平大学尤其要在法治工作中走在前、做表率,带头抓好法治工作,全面提升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为全省高校树立标杆。
     二、加强机构人员建设
1. 加强内设法治工作机构建设。学校应有专门机构负责法治工作,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在内部独立设置法治工作部门,统筹行使相应职权。暂不具备条件的高校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与法治工作任务相匹配的机构负责法治工作,并为其增加相应管理职能及人员配置。要注重发挥法治工作部门在推进依法治校、法治建设任务落实、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涉法涉诉案件处理、合同审核、制度建设、法治宣传教育等领域的重要作用。
2. 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配齐配足工作人员,学校至少配备2至3名专职工作人员,其中法治工作机构负责人要具备法学专业背景或法律实务工作经验;鼓励在学校法治工作机构设立专门法务人员岗位,法务人员要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在院系探索推行法治工作联络员制度,努力建设专兼结合、德才兼备的法治工作队伍。学校要支持法治管理人员提升学历、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高专业能力。
3. 落实法律顾问制度。落实法律顾问制度,有条件的高校可以探索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在校内设立总法律顾问岗位。探索建立校内相关专家、外聘专家学者或执业律师等组成法律顾问团队。在决策和管理环节,主动邀请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参与进来,并注重听取他们的法律意见建议。
     三、健全制度体系
4. 加强章程建设与执行。完善章程修订、解释、宣传、实施机制,根据自身发展变化需要修订完善章程,保证章程的稳定性与适用性。在学校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公布章程,把章程学习作为教职工入职、学生入学培训的重要内容。要明确有关机构负责监督章程执行工作,定期检查评估章程执行情况,纠正违背章程的规定及做法。
5. 健全校内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学校规章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完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修订、发布、解释、废止工作制度,形成以章程为核心,规范统一、分类科学、层次清晰、运行高效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和定期清理长效机制,编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单,推动校内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化和公开化。
6.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学校年度依法治校总体工作情况,学校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刑事案件、重大民事案件等情况,以及其他法治工作中的重要决策、规划、意见、试点等,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报告;重大敏感涉法涉诉案件及时报告。省教育厅建立高校疑难案件、典型案件和新类型案件的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和协调会商处理机制,对依法处理的优秀案例进行通报推广,对未按规定报告或瞒报、漏报并导致不稳定因素的负面典型进行通报批评。
     四、提升治理能力
7.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公办高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完善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民办高校要坚持和完善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完善并实施董事会、党委会、校务会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落实法治机构负责人列席学校决策性会议机制,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全面落实师生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要求,将法律意见记入拟发布文件的起草说明和会议纪要。进一步完善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治理体系,尊重学术自由、健全学术规范,保障学术委员会依照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落实学校教职工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听取学校工作及其他重大改革、重大方案的报告,确保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决策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推进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加强监督管理,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治理。
8. 健全完善师生权益保护救济机制。各高校对教师、学生的处理、处分应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遵循比例原则,严格履行依法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听取陈述和申辩、告知权利、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涉及师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探索建立听证制度,确保公平公正地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高校应制定校内权益救济制度,完善教师、学生申诉的规则与程序,畅通校内权利救济渠道。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的沟通,建立校内救济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有效衔接机制,为师生员工依法维权提供咨询和服务。推动建立第三方调解制度和校方责任险、学校安全综合险、意外事故伤害险等保险制度,形成师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预防、处置和风险分担机制。
9. 健全信息公开机制。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及我省实施细则、《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法规,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对照需公开事项进行查漏补缺、整改完善,做到应予公开的事项全部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强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信息公开力度,探索信息公开新途径、新方式,推进校务公开、管理阳光、过程规范,保障师生员工的知情权。
     五、防范法律风险
10. 坚持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完善合法性审查制度和工作流程,建立“两清单一台账”。列出合法性审查事项清单,坚持应审尽审,重点对“三重一大”决策、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合同文本、教师学生处理处分决定等进行审查。列出法律风险清单,对涉及学校无形资产保护、校园安全、国际交流与合作、资产经营与处置、后勤管理与服务、基建工程、教学科研、人事管理等方面,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和预防。建立合法性审查台账,做到受理事项可查,办理进度可查,审查意见可查,责任人员可查,反馈签收可查。
11. 规范合同管理。学校要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凡是以学校名义签署形成的合同,需对合同内容进行法律审查,并由学校法定代表人审定签署,特殊情况下可以授权其他校级领导签署。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要送法治审核机构留档存查。要推进合同审查向学校资产管理公司、后勤管理集团等延伸,指导他们做到合同内容、签署过程合法。学校二级院系、管理部室等内设机构不得对外与独立法人机构签署合同。
     六、强化法治宣传教育
12. 扎实开展法治教育。学校要把普法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全面加强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持续推进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活动,确保广覆盖、有实效。将宪法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面融入思政课等课程中,以课堂教学作为主渠道向学生普及法律知识。充分发挥高校法学学科优势,建立专兼结合的普法师资队伍,配足法治课教师、法治辅导员队伍。加强校园法治文化建设,让法治融入学生学习生活日常,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发挥法治教育实践基地作用,健全大学生法治教育实践机制,积极开展学生喜闻乐见的法治教育活动。推进高校法治工作理论研究,鼓励针对学校法治工作实践中的重点难点进行理论研究,开展研讨与交流,表彰奖励优秀成果,推广先进经验。
13. 深入推进学法讲法。建立学校领导干部、全体教师学法制度,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及党的各基层组织每年至少要安排1次以法治为主题的学习活动。建立“1+2+3+X”学法清单,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党章,党内法规、教育法律法规、常用法律法规,以及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关的法规政策。将法治教育纳入新进教职工岗前培训。各高校要制定培训计划,着力加强高等学校分管校领导、法治工作机构人员的法治培训。
     七、开展测评考核
14. 开展法治工作测评。根据教育部办公厅《高等学校法治工作测评指标》要求,各高校要积极对照开展自评,通过测评查漏补缺、以评促建,提高学校法治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各高校要按照要求开展自评,将自评情况作为年度法治工作报告的内容之一,在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采取抽查、普查、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高校法治工作自评情况进行复核,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学校。
15. 考核法治工作绩效。省委教育工委将法治工作作为省属高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把依法治校、依法办学情况作为考核学校领导班子和学校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通过考核推动落实法治工作责任,提高各校法治工作水平。学校领导班子在年度考核述职中要围绕法治学习、重大事项依法决策、依法履职、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等情况进行述法。学校内部的目标责任考核中,也要完善考核标准和测评办法,加强对学校各部门的法治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定的重要内容。
     八、加强组织保障
各校要成立依法治校或法治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其他校领导所承担的法治工作职责。高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推进本校法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要求切实履行依法治校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责任,重大任务直接部署、直接过问、直接推动。要指定一名校领导分管法治工作,每年定期通过党委全委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听取法治工作汇报,研究有关问题。坚持将法治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保障普法宣传等法治工作所必须的经费,保障法治工作人员、法律顾问等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各高校可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清单、时间表和路线图,创新工作机制开展探索,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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